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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案情摘要]原告罗与被告周于2003年5月经介绍同居。2013年地震后,原告和被告拆除了原告的旧房子,并将其租赁到原告的姑姑家。原告出去工作,而被告主持房子的建设。原告以前的积蓄、3万元国家补贴和过渡费都被用来建房。在同居期间,双方在一楼和一楼共同建造了四栋建筑。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四处共有房产。

 

 

 

 

[判决结果]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原告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这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0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判决如下:

 

 

 

 

原告罗与被告罗同居期间所建。它们位于雅安市明山区永兴镇三岔村4组一楼和一楼的四栋建筑中。楼上的四个属于被告,楼下的四个属于原告罗。楼梯走廊属于原告罗和被告周。被告周享有通行权。

 

 

 

 

[法律分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纠纷之一。这是一种建立在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基础上的关系。实际上,同居关系可以在许多情况下和很大范围内形成。亲戚,甚至是和自己住在一起的朋友和同学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然而,这种情况并不常见,男女共同生活的方式也没有什么不同。这里强调的是一男一女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也就是狭义的同居。这种同居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素,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有相似的特征。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终止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从司法解释的*后一句可以看出,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未婚男女同居所产生的纠纷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请求,从而将案由认定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据此,产生了同居期间双方获得的收入和财产的性质问题。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当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办公室的“共同所有权”是指共同所有权,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与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没有本质区别。换句话说,双方在同居期间获得的收入和财产,无论双方出资多少,都应平等地归双方所有,在终止同居关系时,双方原则上应平分。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前一方的财产与婚姻案件的财产相同。医疗费用、残疾补贴等。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一方日常生活用品。上述四种财产一般被认为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遗嘱或礼物证实了一方当事人的接受,就应该保留证据。要界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要素之一是双方的同居时间。只有确定了双方开始同居的时间,才能确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没有争议,也没有什么可讨论的。但是,如果双方在时间上有重大分歧,则需要一系列明确的证据来证明,以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这里,可以证明同居期的证据包括:1。儿童出生日期;2.外国协议(如股权转让);3.邻居的证词;4、我的谈话录音等。同样,如果同居双方能够共同拥有财产,他们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12条,通过双方协议,处理在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照顾无辜的原则作出判决。如能达成分割协议,将按双方协议办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将依法进行分割。原则上,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在其他方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在分割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时,应考虑妇女和儿童的利益,以及财产的实际情况和配偶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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