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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首先,化妆品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化妆品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的持续时间是指夫妻双方结婚到其中一方死亡或离婚之间的时间。夫妻在此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夫妻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主要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律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拥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捐赠人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取消捐赠,另一方要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地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们将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地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将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房地产。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第十一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方要求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一方的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购买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的名下。离婚时,对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视为债权。

第十三条夫妻一方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另一方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过错,人民法院不支持一方或者双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分割该财产。

二。公共财产

《婚姻法》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和奖金收入,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福利政策收入和补贴;

(二)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知识产权所得;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和接受赠与而取得的财产。继承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在终止前没有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待遇和破产安置补偿。

(8)有些夫妇应分担一次性费用,如婚姻期间支付给士兵的复员费和自谋职业费。[2]

第18条规定了配偶一方的财产范围。换句话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是配偶一方的财产:(1)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以及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其他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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