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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车时,女方父母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结婚后,男性的父母支付购买汽车的费用,供男性和女性共同使用。如果男性的父母没有指定捐赠对象,根据所有权登记,不应推定受赠人,而应将其视为给夫妻双方的礼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简报]

2013年,一名女性和一名男性登记结婚。婚后,一名女性的父母购买了一辆大众宝丽来汽车,供一名女性和一名男性共同使用,汽车的所有权登记在一名女性名下。2016年3月,由于性格差异导致的频繁争吵,一名男子起诉法院要求与一名女子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宝丽来。女人同意离婚,但认为车是父母给她的礼物,是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有争议的汽车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汽车属于投资者子女的个人财产,汽车的所有权以其子女的名义登记。根据父母的初衷,它应该被认为是给孩子的礼物。第二种观点认为,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这是给丈夫或妻子的礼物。这应该被看作是给丈夫和妻子的礼物。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上述分歧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只能视为给子女中一方的礼物,该房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一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该条例是对不动产的司法解释,旨在实现婚姻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定采用登记效力原则,动产物权的设定采用登记对抗原则。由于两者的设置方式不同,对于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捐赠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则被推定为只给一方的礼物,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在产权登记簿上登记。只有提供证据证明不动产是给夫妻双方的礼物,才能参与不动产的分配;父母在婚姻期间捐赠的动产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一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动产只是给一方的礼物,另一方可以被阻止参与动产的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类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类比适用是指适用法律的推理活动,即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现有法律条款在性质上*相似。其先决条件是未决案件是那些没有具体和明确法律规范的案件。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捐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8条规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丈夫和妻子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已经规定了父母一方出资购买子女后,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不应类推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结婚后,男性的父母支付购买汽车的费用,供男性和女性共同使用。如果男性的父母没有指定捐赠对象,根据所有权登记,不应推定受赠人,而应将其视为给夫妻双方的礼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面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夫妇应该能够购买自己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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