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a)工资和奖金
应该指出,工资包括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管理局1990年第一号令,工资总额包括:
1、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婚姻期间实际获得或明确获得的财产收入。如果它只是被估价,而不是真正投入市场以产生收入,它就不属于夫妻可分割的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
这不包括明确属于一方配偶的礼物或遗赠。例如,如果男子的父亲在临终时留下遗嘱,明确说明他死后留下的财产只属于男子,那么这部分财产就不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妇女就不能享有权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婚姻法(2)的解释中,“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的范围界定为:
1.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
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作为共同财产。如果婚前财产用于投资,所得收入是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很容易被理解为已经移交或转入账户。
3、夫妻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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