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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标准

根据《婚姻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至19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以列举和概括的形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法律还规定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有两种方式: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离婚时,如果双方有合法的婚姻财产协议,以协议为准。一方的特殊财产归自己所有。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一般应平等分配,必要时可以不平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一)判决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下列原则:

1.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种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儿童和妇女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给予妇女适当的财产份额,而且还可以根据财产类型分配财产,如住房,这是妇女特定生活所特别需要的。毕竟,从习惯性影响、传统因素造成的障碍、女性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征等方面来看,女性在离婚后找工作和谋生方面普遍比男性弱,需要更多的社会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3.有益生活和便利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划分生产资料的共同财产时,应尽可能将其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并能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划分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量满足个人的职业或专业需要,以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价值。根据实际需要和充分发挥效益的原则,不可分割的项目归一方所有。分割一方应根据公平原则和离婚时的实际价值补偿另一方。

4.不滥用权利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不得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配偶一方拥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损坏或丢失,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婚姻生活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认为在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遵守这一原则。但是,我们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离婚中的无辜一方,这可以体现

(2)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划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构已经多样化,尤其是房屋、股权等价值较高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的比例更大。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挡箭牌。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上,而夫妻财产的分割则集中在住房、股权等的分割上。以下是关于司法实践中婚姻财产分割的关键问题的讨论。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共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和建造的房屋,或婚前双方共同购买和建造的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夫妻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通过招标方式取得房屋的,应予以许可;(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的情况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是:共用房屋可以分开使用。对于那些不能单独使用的,价格可以分配给一方,另一方可以获得补偿。在决定把房子分配给哪一方时,应该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双方条件平等,这个女人应该受到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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