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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代理权如何书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代理条款可以按照以下模式书写

尊敬的主审法官和法官:

我司受关岭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在本案中作为原告罗* *的诉讼代理人,向其提供法律援助。今天,我将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我在此对此案发表以下意见。我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并采纳它作为感谢。

一、本案标的物房屋、车辆、棚舍等财产,经原审质证和本院复查,已全部证明为原被告结婚期间的共同财产。

证据“4”中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村委会证明和证据“10”中的75页簿记簿证实了原被告在婚姻期间从联合购车业务中赚钱的事实。其中,村委会的证明确认了原被告的购车和营业利润主要用于合作建房,也确认了合作建房的主要资金来源。证据" 5 "中的村委会证明本案中的争议房屋不仅是由原被告共同建造的,而且还确认房屋面积约为108平方米,房产证和房屋基础证明正在办理中。证据“6”证实,在共同建造房屋的过程中,原告的家人给了一辆价值5000元的木头车来支撑原被告共同建造房屋。证据“7”证实,当原被告的房屋竣工时,原告的外国家庭将大部分家用电器和其他家具送给原被告,作为他们的家庭生活。这被认为是对原被告共同建造的房子竣工的祝贺。这些证据清楚、完整地证明了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车和经营的过程和事实。三名证人的证词不仅证实了上述房屋和车辆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还证实了原被告在婚姻期间共同拥有两个棚子和一只体重超过300公斤的猪,而且车辆和猪已被被告擅自出售和处理。

被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及其他证据只能证明被告的父亲是一个被拆迁的家庭,但不能否认原与被告共同建造的房屋。这与本案的主题无关。

其次,在本案中,关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我们认为原告应该分割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同时,第47条规定,“如果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在离婚期间占有另一方的财产,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获得较少或没有区别的待遇。”本案中,被告试图侵占原告和原告共同建造的房屋和棚屋,并擅自出售共同拥有的车辆和其他财产。他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时,将70%以上的共同财产分配给原告。对于不能平均分配的普通房屋和工棚,建议折价或竞价分配。

三、本案被告在双方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期间存在重大过错,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害的,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依法赔偿损害;

证据“8”中的“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多次用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原告经不起被告的殴打后离家出走。证据“9”证实,被告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前,被告于2009年12月11日在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与其他人同居并生下一子。证据清楚地表明,生孩子的母亲叫* *,被告在家庭成员栏上签字,表明她嫁给了* *,县人民医院的病历清楚地表明孩子处于正常分娩状态。充分证明被告于2009年2月与张兰同居,导致张兰怀孕,而关岭县人民法院仅于2009年6月10日决定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这组证据客观地证明,本案被告违反了中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夫妻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导致离婚情形之一的,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是配偶的同居和家庭暴力。在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结婚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公开怀孕并生了一个孩子,并在出生证明上签了自己的名字作为孩子的父亲,没有任何担保。同时,被告在婚姻期间数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无家可归。因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

4.我们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是客观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如果双方对同一事实引用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根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并以更大的证明力确认该证据。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难以确定争议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判决。”这一司法解释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合法化为“明显优势证据”的标准(也称为“高概率”和“概率优势”的证明标准)。基本原则是,在需要证明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高的情况下,主张事实发生的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对事实的发生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我们提供了13组101页的书面证据,并向法院申请3名证人出庭作证,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是客观的,至少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存在是极有可能的。被告应当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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