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的实施有哪些规定?
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以其名义占有或登记的,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并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在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债务人的共同财产份额应由申请人和债务人的配偶协商确定。
在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以其名义占有或登记的,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并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可以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债务人的共同财产份额应由申请人和债务人的配偶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确定被执行人配偶提起的诉讼析产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的诉讼析产。
财产份额确定后,应排除对属于被执行人的配偶份额的控制措施。但是,根据《婚姻法》的法律原则,即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如果执行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是在被执行人的婚姻期间获得的,则在执行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控制措施。但是,执行机构已经确定,根据其他有效法律文件的确定,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配偶。执行机构应当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作出适当的财产归属判决。执行高的财产时,不得冻结其全部存款,即使高名下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至少50%属于高。
二、正常情况下下列财产是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获得的财产;
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及其他费用;
财产是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获得的,遗嘱或合同确定财产只属于丈夫和妻子中的一方;
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
3.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已婚夫妇的工资和奖金;
婚后一方或双方生产经营所得;
知识产权收入;
通过继承或捐赠获得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根据上文所述,一般来说,担保债务不能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在夫妻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处理。因此,执法人员在执行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处理债务,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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