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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资产是否等同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基本情况]婚后,孙楠与李女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孙楠占80%股权,李女占20%股权。该公司没有董事会。刘楠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后来,李女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公司财产,理由是公司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裁定该公司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后,驳回了李女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公司成立后,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拥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不再拥有财产所有权,他们的投资财产将转化为股东权益。基于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需要,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公司。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公司后转化为公司的股权,夫妻双方只能共同拥有该股权。在离婚案件中,只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可以分割,公司名下的外人财产不能直接分割。

公司的资产是否等同于李夫妇的共同财产?

该公司是由和李楠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成立的。只有丈夫和妻子是股东,没有其他人投资过这家公司。由于公司的所有资产都来自夫妻婚后财产的投资和增值,公司的资产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答案是否定的,《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立法明确规定,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各种财产及其增值部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并列的民事主体。它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公司。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公司的财产不能归李-女夫妻共同所有。

2.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名义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3.合伙企业的贡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对合伙企业出资的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方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方应当相应补偿对方;

(2)如果双方都声称经营企业,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获得企业的一方应相应补偿另一方;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5.夫妻共同投资兴办企业时,财产如何分配?

根据司法实践,夫妻共同出资的企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夫妻用自己的财产建立的企业。

第二,以夫妻共同财产成立的企业。

无论哪种情况,如果因夫妻双方不愿继续经营而涉及企业财产的分割,剩余财产应按照协议或出资比例,或按照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在清偿债务和其他应付费用后平均分配给夫妻双方,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和其他费用,如果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有限责任,除法律规定的原因外,夫妻任何一方不再承担责任,企业财产是否分割也无关紧要。如果企业责任的形式是无限的,上述债务和费用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如果夫妻双方都想继续经营企业,但不愿意与对方一起经营,他们应该尊重双方的意思。由于作为企业经营基础的双方相互信任已经丧失,双方不再需要共同经营企业,清算企业也不合适。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例如,适合分离、分离的企业。不适合分立的,根据有利于各方利益和企业经营的原则,考虑双方的经营能力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等因素,决定企业归一方所有和经营。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后,另一方应按企业净资产(总资产减去企业债务)的一半进行补偿(双方以自己的财产出资的,出资比例相同),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取得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另一方应由双方同意的另一方替代,并按前述原则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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