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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地产的增值部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新的第《婚姻法》条规定,配偶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水果和自然增值除外。那么,配偶一方婚前购买的财产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情况:

1.夫妻一方应在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以另一方的名义登记房屋产权,并在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

该房屋属于《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一方配偶”,在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享有该房屋的产权。那么婚后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如果因市场条件而自然增加,则应属于“自然增值”,增值部分应被认定为房地产所有者的个人财产。

如果房地产的升值是由于装修,装修费用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非买方的个人财产,装修升值不应被视为买方的个人财产。这也是一个非买家在夫妻实际离婚时忽略的问题。如果装修费用是婚前非买受人的个人财产,那么非买受人可以对装修主张一定的权利。如果装饰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装饰和欣赏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仅限于装饰和欣赏的部分。因为婚后装修是夫妻共同的管理行为。

2.夫妻一方应支付婚前首付款和抵押贷款,以支付全部购房款,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房屋产权,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

根据《婚姻法》号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虽然这里规定“可以”而不是“应当”属于产权登记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授予产权登记方。目前,没有发现授予非产权登记方的例外情况。

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该类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时,产权登记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根据该条,夫妻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金额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与该金额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至于如何计算共同还款额对应的增值部分,有些法院确定共同还款额占房价总额的比例。

在实践中,支付首付款的人“用婚后用于偿还抵押贷款的个人工资或做生意或经营公司的个人收入”作为辩护理由,声称增值部分没有分割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个人工资或个人经营收入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签署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抵押全部房款,但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仅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房屋贷款。

处理方法与前一种情况相同。由于首付款的当事人是主体,由于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从支付房价款到办理房产证之间可能会有一段较长的时间,但在付清全部房款后取得房产证是首付款当事人的期待权,因此在实践中,首付款当事人的期待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在一方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名称,即视为赠与另一方,该赠与已经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是一种有效的赠与。除非有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否则不能轻易撤销。

如果增加的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增值部分自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支付全部购房首付款和按揭,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但夫妻离婚时仍未取得房产证。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夫妻关系不长久的婚姻中。根据《婚姻法》第2号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双方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当事人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后,争议房屋可以单独起诉。

房屋产权确定后,处理方法参照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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