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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中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论我国婚姻法中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的发展历程

中国婚姻法的整体发展顺应时代潮流,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详细,从一般到全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先后颁布了三部完整的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即1950年版、1980年版和2001年版。目前,中国也在实施2001年版婚姻法的*新版本。与此同时,随着实施过程中新问题的出现,中国*高人民法院也对2001年版《婚姻法》发布了三个相对全面的司法解释(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3年12月25日《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2011年7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两个相对单一的司法解释(2017年2月20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7年1月8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1950年版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该法规定离婚时的财产为:英镑,除女方婚前财产属于女方外,其他财产应协商解决。共同生活的丈夫和妻子所承担的债务应以他们共同生活时所获得的财产来偿还。如果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获得财产或者在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男子应当清偿。我会偿还其中一个男人和女人的债务。

《婚姻法》的1980版本是在《婚姻法》的1950版本的基础上修订的。它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妇女及其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初,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用共同财产偿还。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双方应同意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我会还清其中一个男人和女人的债务。

与不再生效的《婚姻法》相比,可以看出,关于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两项规定差别不大,但两项规定都规定夫妻双方先分割财产,如果协议不成,法院将做出判决。此外,1980年版本的《婚姻法》更加注重男女平等,不再要求丈夫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偿还共同债务。但是,总的来说,前两条法律只能适应当时的国情。当时,社会上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并不十分丰富。没有太多的共同财产和债务需要处理。对于如何确定共同财产和债务、债权人如何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证明举证责任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的当前2001版是基于《婚姻法》的1980版的修订版。它主要对《婚姻法》的1980版进行了33次增补和修改。离婚财产分割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丈夫和妻子书面同意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如果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和帮助另一方工作方面支付了更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在离婚期间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充。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应该一起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者财产归双方所有时,双方同意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该从他的个人财产如住房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的《婚姻法》也慢慢反映出它的滞后性,不能满足实际试验中出现的问题。因此,*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婚姻法》的三个司法解释:一是夫妻婚前财产不得因婚姻年限而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它还解释了如何给对方经济上的困难和帮助。

《解释二》主要对夫妻因离婚而产生的各种共同财产和其他债务的认定和分割作了详细规定,如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认定、知识产权的认定、军人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计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共同财产中大型不动产的分割等。同时,规定夫妻一方在夫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明确说明。

第三种解释着重于父母在离婚时捐赠的财产是否被承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离婚而要求分割财产,以及如何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夫妻存在期间被对方侵犯的财产权利。详细阐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夫妻存续期间财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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