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夫妻双方婚后将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获得财产,因此婚后财产的归属更加难以确定,往往成为离婚协议或离婚诉讼中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为您逐一分析《新婚姻法》中关于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和婚后财产分配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的处置
婚姻财产:父母一方婚后购买的房屋是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3)规定,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其产权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的,应被视为仅给其一个子女的礼物,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个子女名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该房地产应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拥有。
一方支付首付款共同提供房屋离婚时,应通过协议解决。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向银行借款,婚后用其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金额及相应的增值部分。
一方擅自出售房屋,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离婚损失。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另一方要求赔偿离婚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一方未经授权将财产赠与婚外伴侣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车辆和房屋等高价值财产赠送给与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对象,另一方有权以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接收方未善意取得为由,起诉“小三”返还财产。
关于财产分割
已婚财产:一方财产的已婚收入通常被认为是共有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的名义投资购买参与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的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支持配偶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要理由除外:配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模仿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果一方有法律义务赡养患有重大疾病并需要治疗的人,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此外,配偶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应被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但水果和自然财产除外
此外,如果配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另一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配偶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是有效的。当事人一方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有效。
论婚外同居
取消婚外同居协议的赔偿条款
记者注意到,司法解释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删除了“同居”的规定。例如,草案第2条关于“配偶与另一人同居以及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补偿协议”的评论已被取消。为什么这篇文章被取消了?*高人民法院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由于婚外同居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在具体实践中很难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一对应。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没有正视它。他指出,坚持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基层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基本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一方必须证明债务是夫妻离婚时共同生活的条款已经取消。
新婚姻法对婚姻财产的所有权有严格的定义。在这个社会里,大多数男人买房子,女人结婚时不必考虑婚房的问题,因为谁买房子谁就拥有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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