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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的房屋都是抵押房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人们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将此类房地产完全认定为婚前签订买卖合同的一方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公平的。房地产实际上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的首付款和还款部分)和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分担的还款部分)的混合物。处理离婚的首要原则应该是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在不损害债权人银行利益的同时,公平分割婚后共同部分的财产权益。如果只是机械地以房产证所获得的时间为标准,将抵押房屋分割为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出现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房屋产权证的取得往往与房屋的实际交付不同步。许多购房者由于自身原因之外的原因无法获得房屋产权证。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抵押房屋的分割只是夫妻之间的事,与善意第三人没有利益冲突。婚前一方已经通过银行贷款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房地产公司,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即购房合同中买方的所有债权都是婚前取得的,婚后取得的房屋物权只是产权的自然转化,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抵押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较为公平。对于抵押房屋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对偿还贷款的贡献,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抵押房屋被确认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偿债务也应由其承担。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易于操作,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契约相对性原则。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银行在审查其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基础上同意贷款。属于合同的法定相对人,离婚后应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还贷的一方来说,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还款额较大,离婚时得到的补偿金额也会相应增加。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除了双方同意的单独财产制外,即使首付一方在婚后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抵押贷款,也是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产权登记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因此,在离婚期间,按照本条规定处理一方以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不会损害大多数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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