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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前一个问题已经明确规定,而后一个问题有两种意见。一是婚后参与偿还贷款的人无权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双方只能分割贷款一起偿还。夫妻互还贷款实际上形成了债权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婚后双方共同参与偿还部分贷款,这部分房屋的增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也更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这主要是基于对婚姻关系下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性的理解。

首先,如果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发生在双方之间,没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则可以视为贷款关系或捐赠关系,不会产生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共同还款发生在夫妻的特殊关系下,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贷款关系。从婚姻的角度来看,夫妻出资购买房屋或偿还贷款的目的必然是建立和形成共同财产,而不需要特别的协议。根据我国的相关证据规则,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也应推定为取得共同财产权的意思表示。这是形成共同财产的主观因素。

第二,不可否认的是,婚前取得房地产证的一方实际上持有该证作为代表物权的有效凭证,但我认为它是可信的,而不能确定该产权完全归个人所有。基于上述主观因素,在证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前提下(该行为已被认定为法律推定),参与偿还贷款的一方有权确认该房屋的部分共有。这是共同财产形成的客观因素。

第三,如果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被视为一种债权关系,它是否实际上规定了共同所有人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正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如此,根据*高人民法院解释(2) 《婚姻法》第24条的规定,对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应被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这一规定也再次表明,参与偿还贷款的一方和另一方对偿还贷款负有连带责任。显然,如果我们把这种关系视为债权关系,就会导致权利与责任的失衡,这与上述司法解释难以协调。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从稳定夫妻关系、充分体现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将此类案件中涉及的房屋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更为合适。当然,应该注意的是,在根据平等原则处理类似案件时,还应该考虑每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贡献以及生产和生活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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