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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_1

 

1.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不能处分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协议。

 

 

 

 

如果丈夫和妻子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相互订立财产协议,同意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则根据法律,丈夫和妻子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工资和奖金。

 

 

 

 

B.生产和经营收入。

 

 

 

 

C.知识产权收入。

 

 

 

 

D.通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3.《婚姻法》第17条规定,“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财产”应理解为:

 

 

 

 

A.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他们的共同财产。如果日常生活需要处置他们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处置它。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未能处理,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第三方有理由相信这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分歧为由为善意第三方辩护。

 

 

 

 

4.离婚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妥善照顾妇女及其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

 

 

 

 

男女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合法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5.离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配。在具体处理时,应考虑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来源和数量,并可适当区别。7A 68646616 FE4B 893 E5B 19E 313339666666专有的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7,18,19,39,40

 

 

 

 

司法依据:01030017

 

 

 

 

司法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8

 

 

 

 

照顾儿童和妇女权益的原则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男人在拥有自己的房子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就和女人结婚了。婚后,妇女通常在家操持家务,没有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会给女人带来麻烦。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是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高法院1993年11月3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照顾无辜方的原则不应再适用。由于新婚姻法第39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新婚姻法第42条的解释已经体现了有利于弱者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需要考虑离婚双方是否无过错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从表面上看,划分儿童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似乎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划分只是为了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强化基于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利用这一优良传统来处理当前夫妻财产分割中出现的纠纷,尤其是基层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意义重大。这是因为处理这种争端的现行法律滞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组织各方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调解和解决争端,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争端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稳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目前,夫妻分割财产的矛盾十分尖锐,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很大。处理不当或不及时会加剧两者之间的矛盾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充分发挥财产经济效益*大化的原则。如果在审理股份纠纷过程中,股票市场变化很快,如果法院等到案件审理完毕后才及时持有股份进行分割,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但如果法院不持有股份,也可能会导致一方当事人隐匿财产。在本案中,提交人认为,从财产的经济利益出发,经双方同意,双方可以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在审判期间进行投机,以获得股票的*佳经济利益。此外,在分配股票时,股票也可以授予具有一定股票知识和股票市场操作技能的一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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