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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由法院财产保护吗

 

 

 

 

在保全财产时,有不同的情况,无论是作为抵押物还是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被查封。抵押物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提交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在抵押物信上的签名,被查封的被告财产可以被查封而不受影响。离婚诉讼是一种解除夫妻关系变化的诉讼。如果同时具有财产支付内容,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恶意转移、隐匿、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造成子女危机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的,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有必要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以因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可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也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或者根据自己的立场,对有争议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规定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果配偶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配偶的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但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除外。

 

 

 

 

该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可以适当减少;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由此可见,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金额应根据诉讼保全还是诉前保全以及具体情况来确定。

 

 

 

 

财产保全是指在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之前或之后,人民法院为保证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而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或有争议标的物处分的强制措施。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为了防止另一方配偶转移、隐藏或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在其他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的债务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或者被告包括丈夫和妻子。为了防止财产转移,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告是配偶之一,而债务是配偶之一,原告也可以申请保全被告的共同财产,但在执行中不得侵犯配偶的财产权。

 

 

 

 

提起离婚诉讼时,一方认为对方可能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提出保全相应财产的请求。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债权人如果认为债务人隐藏、转移、出售或损坏了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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