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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

一.基本信息

陈某(女,60岁)和黄某(男,60岁)于1977年登记结婚。婚后,他们经营了一个小作坊。婚后,他们建造了两栋自建房屋(其中一栋已经转让给他人),并购买了一辆二手小巴。她生了两个女儿,大女儿婚后住在城里的其他城镇。由于生意失败和债务,她很少回到母亲的家。小女儿婚后在香港定居了很长时间。后来,黄和其他女人住在一起,生了一个儿子。和家人多次劝他,黄拒绝回家。

2009年,向D镇妇联求助,因为她想和黄离婚。D镇妇女联合会对此案进行了干预。在市妇女联合会的协助下,它成功地帮助陈某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代表陈某的离婚和财产分割案件。

二、加工过程和结果

2010年1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黄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简易审理,2010年4月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裁定,黄必须赔偿5000元(该二手车属于黄)及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涉及到外人的利益,所以在本判决中没有涉及。

2010年7月,陈某再次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因为另一方已经转让给另一方,但转让未得到处理)。但该房屋的登记人是黄某,总户数是和的妹妹。经简易审理,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裁定,土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归所有,赔偿黄12.5万元,赔偿其姐姐10万元。

2011年,黄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请求撤销原判。黄所拥有的一层楼的房子参与了装修。2011年9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黄的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但黄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他本可以凭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直接向国土资源局办理产权转让,但在办理转让过程中遇到了困难。D镇妇联多次从D镇国土资源局了解到,东莞市规定村民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不超过150平方米,但陈某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超过170平方米,不符合这一要求。因此,在现行的相关政策法规中不可能处理所有权的转移。新的政策和规定不知道什么时候颁布。经过长时间的等待,尽管陈某已经离婚,但他仍未能收回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三、思考和建议

在本案中,陈某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目前,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某如何按照东莞市现行农村住宅建筑管理规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陈某和她的前夫已经离婚4年了,但他们的户口还是一样的。陈某非常担心她的前夫会把他非婚生的儿子转移到他现在的房子里。我们怎么能拆散家庭呢?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陈某仍面临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陈某将利用法律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敢于让自己摆脱这场不幸的婚姻。这是案例所有者值得我们关注成长和改变的地方。(文/张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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