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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离婚房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夫妻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如果双方都声称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投标,则应允许投标;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的情况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是:共用房屋可以分开使用。对于那些不能单独使用的,价格可以分配给一方,另一方可以获得补偿。在决定将房子分配给哪一方时,应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以及照顾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双方条件平等,这个女人应该受到照顾。

婚后,双方应修复、装修和拆除婚前属于一方的房屋。离婚时产权未变更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归对方所有,产权人应当折价补偿对方。扩建时,扩建后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生活有困难,如离婚后没有地方住,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从他的个人财产,如住房。

首先,由于我国住房制度的多样性,住房所有权的状况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1.离婚时获得财产权的房屋

首先,对于拥有可以上市交易的产权证的私房和公房,产权证发放的时间通常用来确定它们是否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民法中的物权原则和我国的房屋管理政策,房屋所有权登记一般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要程序。只有办理产权登记或转让手续,才能取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这类问题,如果有争议的房屋在结婚登记后取得了所有权,则应将其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所有权是在婚姻登记之前获得的,则应视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配偶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财产权购买的,则属于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出租权的转让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A.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是根据福利政策分配获得的。婚后,共同财产作为财产权被购买。由于原公有房屋使用权的交换价值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体现,因此在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权时,原公有房屋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所有权可能不予考虑。

乙、婚前一方出租的公有住房是以支付个人财产对价的方式取得的。婚后,共同财产作为财产权被购买。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取得原公有住房使用权时支付的对价部分应确定为当时租赁的夫妻个人财产,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有财产分割。

c、夫妻一方婚前出租的公房,婚后作为产权购买的,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该条款被推定为父母给夫妻双方的礼物。离婚时,产权房可以直接分割为共有财产。虽然是以配偶一方的名义购买的,但不是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中购买的

第三,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用其个人财产购买了房屋,抵押贷款以其个人名义登记,则该房屋仍然是其个人财产,抵押贷款是其个人债务。配偶一方在婚后参与偿还贷款不会改变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和财产分割时,房屋是个人财产,剩余的未偿债务是个人债务。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夫妻一方偿还的部分应当归还。

2.离婚时尚未获得全部财产权的房屋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作为部分财产权而非全部财产权获得的房屋。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格购买的公房。有些产权房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是有些产权受到限制。根据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如下:

首先,房子必须买五年才能出售。

第二,原补贴单位在出售时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收入按国家、单位和个人的比例分配。它可以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公共房屋,但没有产权证。因为这种住房涉及到中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和职工的利益,住房不能在市场上交易,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割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如果双方有争议,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应判决房屋所有权,应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单独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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