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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判断房地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环境的变化,离婚率一路攀升。离婚必然伴随着财产的分割。然而,不同的购房方式对相关法律中夫妻共有房屋的传统标准和分割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

让我们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首付款支持的非所有权

不要把资金当成房子。

典型案例:王是家里的独生子。2008年,王和刘登记结婚。2010年,王的父母拿出一生的积蓄100万元作为首付,为这对夫妇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作为抵押。首付款由小王在父母转到小王账户后交给开发商。购买合同由小王签署。抵押贷款由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小王一直在付抵押贷款。2013年,该房屋的产权以小王的个人名义办理。2016年,小刘因夫妻不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王离婚,并要求将房屋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子是他父母出资,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贷款也是他自己的财产。

法官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应作限制性解释,“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应视为仅赠与其一名子女,该不动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条所称出资仅指全部出资额。

本案中,小王的父母只支付了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属于出资的一部分,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小王的名下,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不适用,因为小王的住房公积金也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在用共同财产来偿还抵押贷款。房屋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应本着公平的原则,酌情考虑小王父母的出资。

婚后如何判断房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

一、婚前或婚后取得房产证时发生的房地产离婚纠纷

离婚房地产分割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时间点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存在的问题大致表现在以下三种类型:

(1)一方婚前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根据《财产法》,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的增值部分和损失属于财产所有人。如果另一方参与了房屋的装修及其他费用,则构成该房屋的附加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产权证是否与房地产产权归属有关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认为,虽然产权证是一种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地产权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产权证就是婚后的房地产,因为房地产的权属是在签订购房协议时确定的,房地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房地产权利具有公信力而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该房屋的产权和权益是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取得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结果也是由于合同b的订立

(3)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房屋,但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取得房产证就离婚了,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也没有取得房产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判决房屋所有权,而应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用途。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单独诉讼。如果房价已全部付清,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比较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下列情形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处理房屋所有权、分割和补偿问题:第一种情形,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购买,还是以妻子的共同名义购买;第二,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婚前夫妻共同财产的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婚后该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不动产分割中的按揭购房纠纷

随着房价飙升,许多夫妇通过商业抵押贷款买房。大多数商业抵押贷款都要经过首付、银行向开发商支付剩余房价、夫妻一方或双方按合同每月归还银行贷款的过程。当提出离婚诉讼时,房地产分割会出现一些复杂情况。

(1)一方以婚前抵押方式购买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时,婚前取得房产证意味着取得房屋所有权。离婚时,财产直接属于一方,但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财产的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价值不相等。由于贷款偿还因素和婚后住房因素的干预,离婚时的住房价格*在住房价值方面高于结婚时。一方婚前支付的财产价款属于个人财产,在分割财产价值时应先扣除。婚后偿还的贷款和房屋的*部分应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分割的共同财产应为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婚前付款和未偿贷款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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