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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分割安置房屋吗?如何划分房屋?

所谓安置用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的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土地征收过程中,以固定价格和固定面积出售给具有城市户籍(包括从事农业职业)的被征收人的住宅。安置对象是具体的安置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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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双方性格不同,女人要求通过协议离婚,但男人不同意。现在这个女人不想通过协议离婚,而是想通过法律途径。因为他们的共同财产有一套公寓和一个快六岁的女儿。这位妇女想问,她能被分配到安置房和她女儿的抚养权利吗?当他收到安置房时,这名男子从这名女子的父母那里得到了3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条,但他没有打印出来。这笔钱能收回吗?

北京易初律师事务所刘安义律师答:

如果安置房屋被视为共同财产,妇女可以分割,父母的贷款可以收回,女儿可以决定谁更有利抚养。

离婚时可以分割安置房屋吗?如何划分房屋?

浅析刘安义律师

如果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政府的婚后征用政策而被征用,如果被征用房屋的所有人通过产权置换的方式获得安置房屋而不支付任何费用,则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给予公平的补偿。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原所有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变。其价值是在婚前获得的,基于被征用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安置房屋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如果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政府的征用政策而被征用,并且由于安置用房与被征用房屋在面积、位置、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安置用房是通过婚后产权置换获得的。产权置换的房屋价值之间形成差价,差价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来解决,房屋的产权会发生变化吗?与出资相对应的房屋面积属于被征收房屋的扩建还是增值?它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总的来说,这种情况仍然不能改变安置房屋是原被征用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增加了原一方的婚姻财产的价值,这种增加的价值应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安义律师补充道:

如果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政府的婚后征用政策而被征用,安置用房是通过产权置换取得的,但安置用房是以双方的名义登记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如果父母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被转移,则转移和安置房屋应以另一方父母的名义登记,这应被视为给子女的礼物。鉴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如果父母在双方结婚后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该出资应被视为是给双方的礼物,但父母明确向另一方表示礼物的一方除外”适用。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捐赠方,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刘安义总结道

由于婚前购买和安置等原因,出卖人对该房屋拥有单独所有权,其配偶、其他亲属或被征收人因婚姻、亲属关系或征收政策而有权在该房屋居住,从而形成共同居住的事实。居民不支持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理由是卖方转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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