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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和继承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所有都是财产所有权的规范。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批复,在夫妻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拥有的属于婚姻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和奖金[《婚姻法》,第17条,第1 (a)款]。“这里的工资和奖金应从广义上理解,一般指工资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其个人收入的一部分。除了基本工资,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是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加在一起构成了员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有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票期权等。这些收入属于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自然人可以买卖证券、持有公司股权(包括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设立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设立个体工商户。这些都属于生产、管理和投资的范围。在婚姻存续期间,从上述行为中获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开始的生产、管理和投资活动持续到结婚,并且如果收入是在结婚后获得的,则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这个男人婚前投资10万元和他的朋友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当他和那个女人结婚时,这部分投资的股权价值是15万元。婚后,男方转让股权获得20万元,其中15万元属于男方个人财产,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婚后,一方生产、管理和投资个人资产。如果丈夫和妻子之间没有相反的协议,由此产生的收入也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在上面的例子中,这个人用自己拥有的150,000元建立了一个一人公司。一年后,该男子将公司的资产出售给25万元,其中1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需要考虑的是,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它似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在逻辑上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相矛盾。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但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7条和第18条,除非投资者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出资,否则企业资产(包括投资、收益和负债)归个人投资者所有,企业债务也由个人投资者承担。那么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这只能求助于2000年1月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立法法》。现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于2001年4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实施。因此,根据《婚姻法》的第83条,应适用《立法法》。然而,这样,未投保方将只享受投资收益,而不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这造成了另一个矛盾,但这是一个应该通过立法和司法予以纠正的问题。《婚姻法》和个体《婚姻法》之间的矛盾也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3.通过继承或捐赠获得的财产,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8条第3项、《婚姻法》第17条第1项第4项规定的除外]。这不难理解,但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在现实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死去,离开了家;两年后,他的配偶b与c再婚;三年后,甲的法定继承人将办理继承手续,并确认甲留下的房子将由乙继承。这是乙的个人财产还是乙和丙的共同财产?这栋房子应该属于乙的个人财产。*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应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相应地,接受继承的效果自然要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候。否则,放弃的效果将没有“焦点”。这已成为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的共识。将于今年10月1日生效的《继承法意见》第29条确认了这一点,并规定“一个人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遗赠开始之时起生效”。根据《物权法》第2条,继承或遗赠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时间。本案中,虽然乙与丙结婚后办理了继承甲遗产的手续,但获得甲遗产的效力可追溯到甲去世时,因此该房屋不属于乙与丙结婚期间继承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4.其他:[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法》,第17条第1 (3)款,《婚姻法》 (2),第14条];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以对方名义登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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