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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申请书

 

 

 

 

12.结婚后8年内,双方已修复、翻新或拆除了婚前一方拥有的房屋。如果离婚时产权没有改变,房子仍然属于产权所有人。增值部分属于对方应得的份额,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对方。扩建时,扩建后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不应限于8年)

 

 

 

 

13.夫妻共有的不适合分割使用的房屋,根据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接收房屋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双方条件平等,这个女人应该受到照顾。

 

 

 

 

14、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住为由,请求暂住地,经核实可根据情况给予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确有经济困难的,房产权利人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婚姻法》第42条称“一方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地方住,那就很难生活。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帮助贫困者获得住房,这可能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

 

 

 

 

15.离婚时一方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另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受到损害、消耗或丧失。如果一方在离婚时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赔偿,将不予支持。

 

 

 

 

17、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的赡养义务和其他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补贴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欠的债务。

 

 

 

 

(三)未经对方同意,一方集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不得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如果一方婚前所借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购买财产而借款所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利用婚姻财产离婚,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财产原因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很难确定所获财产的性质是请求还是馈赠,这可以被视为馈赠。

 

 

 

 

20.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没有与家庭的共同财产分开,而一方又

 

 

 

 

21.一方非法隐匿、转移或者拒绝交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法变卖、毁损财产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当分割或者不分割。在具体处理中,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的财产,应当作为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者的财产份额。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抵减另一方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抵销的,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处理当事人非法藏匿、转移、出售或者损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婚姻和离婚财产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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