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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吗?

首先,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下:

(一)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二)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中原有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者财产归双方所有时,双方同意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法院执行措施如下:

1.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转移或者改变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人民法院不得查询、扣押、冻结、转移或者改变被执行人义务范围以外的财产价值。

2.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但是,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应当予以保留。

3.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义务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

4.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应当在迟延履行期间双倍返还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付款。

5.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在征信系统中记录,通过媒体发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如果配偶一方由于某种原因欠下外债,这笔钱用于配偶双方的生活。当借款人就长期不还款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丈夫和妻子以其名义拥有的共同财产,并将其用于偿还借款人。这是法律允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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