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即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和奖金
2.生产经营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捐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
根据《婚姻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的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种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儿童和妇女利益的原则。
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给予妇女适当的财产份额,而且还可以根据财产类型分配财产,如住房,这是妇女特定生活所特别需要的。毕竟,从习惯性影响、传统因素造成的障碍、女性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征等方面来看,女性在离婚后找工作和谋生方面普遍比男性弱,需要更多的社会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3.有益生活、便利生活的原则。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划分生产资料的共同财产时,应尽可能将其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并能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划分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量满足个人的职业或专业需要,以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价值。根据实际需要和充分发挥效益的原则,不可分割的项目归一方所有。分割一方应根据公平原则和离婚时的实际价值补偿另一方。
4.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不得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配偶一方拥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损坏或丢失,另一方不予赔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婚姻生活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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