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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可以公证吗?

陈林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a)合同;

(2)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和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和收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是否有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9)证据保全;

(十)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复印件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

丈夫和妻子可以同意,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他们自己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和部分共同拥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拥有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如果第三方知道该协议,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财产将用于清偿丈夫或妻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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