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每个小区都有物业管理。 而且,对于这个物业管理服务,每个居民都需要支付一定的物业管理费用。 当然,我国对物业管理有一定的标准。 因此,很多人想知道物业管理标准条例的内容吗? 那么我来介绍一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场所的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设立业主大会,选举设立业主委员会。 但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少,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章程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物业服务企业遴选和解聘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六)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
(七)分享权利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并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应当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并经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应当同时告知有关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作业主会议的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管章程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章程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章程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约定。
管理章程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章程对全体业主都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告知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的维护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有关居委会,认真听取居委会的建议。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地产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章程,对房地产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章程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章程,不得侵犯房地产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地产销售前向房地产购买者明示、说明临时管理章程。
房地产购买者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章程。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以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不足三人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商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房地产购买者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房地产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接收物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办理房地产接收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地产服务企业移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技术资料;
(三)房地产质量保证书和房地产使用说明书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材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承担房地产的保修责任。
二.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接收物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首先关于物业管理从事这方面的企业需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次是物业管理的区域,他只有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实施管理。 当然居民和这些房地产企业也需要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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