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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效力,自书遗嘱需要几份

导语:很多老人写遗嘱是为了避免以后孩子之间发生纠纷,认为自己手写的遗嘱肯定没问题。但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理的自拟遗嘱纠纷中,约有20%被判决无效。在这些无效的自写遗嘱中,问题大多出在遗嘱的内容上,大多是由于无权处分的财产的处分;此外,一些自写遗嘱因书写不规范而无效。

财产状态变化处分已不存在的财产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有些老人更早立了遗嘱。没想到立了遗嘱之后,财产状况会发生变化。结果,实际上,老人通过遗嘱处置了一部分不存在的财产。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李老老师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80年代,除了自己的三套房子,他还为每个儿子建了一套房子,大儿子住的房子和自己的并排。90年代初,李老先生写遗嘱,要求三个儿子继承东西院的房子。李老去世后,他的三个儿子在住房问题上发生了冲突。他的二儿子和小儿子带着遗嘱上了法庭,要求继承房子。然而,大儿子声称,这两个家园的房子是他自己在20世纪90年代末重建的,不能被视为遗产。

法院认为,李老老师写的遗嘱是他自己写的,符合自拟遗嘱的形式要求,但遗嘱中的东、西院房屋不是他的财产。经审查,东院宅基地的使用人是李老先生,西院宅基地的使用人姓名是他的长子。虽然老人在80年代花钱在两个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到他开始继承的时候,两个宅基地上的房子已经由大儿子重建,不再仅仅是李老老师的遗产。李老老师不能用之前的遗嘱处罚,所以遗嘱无效,分析制作后应该继承。

找法网释法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

找法网认为,公民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这里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必须是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现实存在的财产。也就是说,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处分了属于无权处分,处分无效。遗嘱也不能处分立遗嘱时存在的、但到继承时已不存在的财产,如果被处分的财产不存在了,遗嘱也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李老老师写遗嘱的时候,房子是有的,但是他开始继承的时候,不仅宅基地的主人变了,而且都是长子重建的,所以根本不是遗嘱里的财产,遗嘱无效,不能按照遗嘱继承。

处分了共有财产遗嘱部分无效

不过,如果处分的是共有财产,那么该遗嘱是有效还是全部无效呢?

张老老师和郭老太是同一个工厂的员工。90年代末,单位改制时,他们以张老老师的名义在海淀区买了一套三居室。

郭老台去世后不久,儿子张华一家搬到了这套三居室,和张老老师住在一起,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张老师的两个女儿偶尔来看望老人。二女儿认为哥哥张华企图侵吞老人财产。

张老老师立下遗嘱,将名下的三居室留给儿子张华,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遗嘱底部有老教师的签名和日期。

张老老师去世后,二女儿带着张华和姐姐去法院继承遗产。法院经审查认定,该房屋虽以张老老师名义登记,但系其与郭老台结婚后取得,应是两人的共同财产。他只有一半的产权,另一半属于郭老太。张老师的遗嘱是自己写的,有签字,日期,月份,合法形式,但只能处分这一半财产。郭老台既然死了没有遗嘱,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法院判决张老老师的儿子张华占了房子的四分之三,她的两个女儿各占了八分之一。

找法网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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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26条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分割遗产的,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找法网认为,此案中,张老老师和郭老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单位房改获得一套房屋,该房屋虽登记在张老老师名下,但该房屋应为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郭老太的一半分割出来,张老老师仅能处分其拥有的一半份额及继承的郭老太的份额。张老老师对这部分用遗嘱处分合法有效,张华依法继承。

根据*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遗嘱视为无效。不过,孟昭发。com认为,如果一份遗嘱既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又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那么该遗嘱不是无效的,但是处分自己财产的遗嘱是有效的,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是无效的。就本案而言,张老师处分郭老台另一半财产权的遗嘱部分无效。郭老台遗产的另一半按法定继承处理,其三个子女和张老的四个老师按比例平分。因此,张先生的两个女儿各分得八分之一的财产。

书写不规范太随意遗嘱无效

  遗嘱作为处理遗产的书面资料,必须明确具体,让人能够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而不会出现歧义。如果一份遗嘱内容模糊,指定的遗产继承人不明确,则为无效遗嘱。

*近海淀法院判决严老师遗嘱纠纷一案,遗嘱无效。严老师和他的第一任妻子收养了一个儿子,严平。妻子早逝后,严先生在单位买了房子,娶了周女士。后来周女士年纪大了,照顾不了和养媳关系不好的颜女士,就一个人去了养老院。

颜老师去世后,养子严平以“遗嘱”起诉法院。遗嘱上写着:“我名下的房产归我所有,我死后由周女士使用,但没有所有权,对其处罚应从严。”遗嘱上方有颜老师的签名,但没有日期。

严平要求财产归自己所有,但周女士认为严平的晚年由她照顾,养子严平从未照顾过,两人早已断绝父子关系,严平无法为严平写遗嘱。而且遗嘱写的不清楚,*上面的签名不合理,没有日期。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遗嘱是颜老师写的,但遗嘱内容并不明确,也没有明确财产的归属。写的很随意,上面签字不合理,也没有注明日期。*后,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严平和周女士平分财产。

找法网说法

在这种情况下,找法网认为,遗嘱应当明确具体,符合一定的格式。根据 《继承法》 第十六条规定,自书遗嘱应当自己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被称为“意志”,但其内容并不明确。指定继承人时,只写一个姓“颜”,没有指名具体的人。虽然遗嘱有签名,但上面没有日期。因此,“遗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写遗嘱的本质和形式要求,是无效遗嘱。因此,法院依法继承了分割的财产。

多份遗嘱相互冲突先写的无效

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老人在生前写下多份遗嘱,把遗产分配给不同的继承人,但没想到因此出现了内容相互冲突的多份遗嘱。都是立遗嘱人写的遗嘱,究竟如何确定其效力,以哪个为准呢?

赵夫人独自抚养她的三个儿子。然而,儿子成家后,她失去了以前与赵夫人的亲密关系。*小的儿子赵明,带着母亲到他家,租了她的房子,但赵夫人卧病在床后,把她交给二儿子照顾。过了一段时间,二儿子不愿意照顾她,赵夫人被推到大儿子身边。长子已经老死不相往来了。

赵夫人去世后,三个儿子都继承了母亲的遗嘱,想继承房产。经审查,法院发现三个儿子的遗嘱是赵夫人写的,但内容不同,说财产是她自己继承的。法院*终认定,*后一份遗嘱,即长子持有的遗嘱有效,房子归长子所有。

找法网说法

《继承法》第20条规定,有数份遗嘱的,以*后一份遗嘱为准。在http://www .搜狗.com一案中,三个儿子所持的三份遗嘱对同一房屋的处分内容完全不同,法院只能判定以*后一次立下的遗嘱为准。长子持有的遗嘱*迟成立,所以法院裁定财产归长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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