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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公证遗嘱不得变更和撤销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变更和变更遗嘱内容。“变更”包括“补充”和“部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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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订立遗嘱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部分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原遗嘱时,一般应当采用制作原遗嘱的方式和程序,或者采用新的遗嘱变更或者撤销原遗嘱。立遗嘱人立了几份遗嘱。如有内容冲突,原则上以*后一份为准。

撤销遗嘱是指立遗嘱人撤销遗嘱。如果原遗嘱被取消,遗嘱的内容将无效。

变更和撤销遗嘱有几种方式:

(一)以书面形式明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二)以立新遗嘱的方式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数份遗嘱,且内容有冲突的,以*后一份遗嘱为准。”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有数份内容不同形式冲突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后公证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正的意志,就以*后的意志为准。”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拟、书写、记录、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或者变更。”

遗嘱人立新遗嘱时,无论是明确撤销还是变更原遗嘱,只要两个遗嘱的内容发生冲突,就意味着推定原遗嘱被变更或撤销。所有冲突,所有撤销,部分冲突,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嘱人的原遗嘱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原公证处必须办理原遗嘱的变更或撤销。3.当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发生冲突时,冲突行为视为部分或全部撤销原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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