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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的生效条件包括,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遗嘱能否附生效条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附条件时生效。”因此,自然人在立遗嘱时可以附加条件。附于遗嘱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附于公共利益的义务,如将遗嘱中规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或者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二是对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对某一公民履行一定的义务。但附条件遗嘱中,附条件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从遗嘱中应得的继承利益。

在有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接受自己的权利,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规定的义务。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二、写遗嘱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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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立遗嘱的理由;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地点、是否共有或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

6.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

7.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数量、保留意见、是否有遗嘱执行人;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遗嘱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9.立遗嘱日期和遗嘱人签名。

三、写遗嘱要注意什么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要有意识,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该部分遗嘱无效。

3.遗嘱应为缺乏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应符合正式要求。根据《继承法》,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拟遗嘱、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关办理;自己写遗嘱的,应当由遗嘱人书写、签名、标记;如果是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其中一人应当代书,注明日期、月份、年份,并由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对其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至于口头遗嘱,遗嘱人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立口头遗嘱,公证时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但是,紧急状态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立遗嘱,则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也可以立几份遗嘱。内容如有冲突,以*后一份遗嘱为准,但经公证的遗嘱不得以自拟、代理、录音或口头遗嘱的方式撤销或变更。

以上是www是否会编制*新的相关内容。可以附加有效条件。综上所述,遗嘱可以附生效条件,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附。条件太苛刻的,条件无效。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发现法律网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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