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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有效遗嘱,房产遗嘱怎么立有效

首先需要理解的是,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只要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遗嘱的内容在未经遗嘱人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另外,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但之前遗嘱没有生效,遗嘱继承人只有期待权。实际上,遗嘱无效的部分或全部原因如下:

首先,它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继承法》规定,书面遗嘱、记载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见证;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此外,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做出。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立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办理。

二是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遗嘱和其他民事行为一样,对主体资格有一定的要求。《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作为民事行为,遗嘱是以遗嘱人有效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为基础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有限的人,不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形成有效的意志表达,所以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是以遗嘱人的遗嘱为基础的。

第三,遗嘱的标的有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因为遗嘱是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在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有瑕疵(包括实际损害和权利瑕疵),自然不会产生遗嘱人希望在遗嘱中实现的法律后果。实际损害很好理解,就是遗嘱处分的东西已经丢失不存在了,自然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权利的缺陷包括:1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全部或部分转让所有权,遗嘱人不再拥有完全处分事物的权利。2.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根本不归遗嘱人所有,因此遗嘱所涉及的这一财产的处分自然无法实现。《继承法》第3条规定,公民在遗嘱中可以处分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必需品、公民的树木、畜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证券和债权)。公民在立遗嘱时,只能享有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如果他们处分了不属于个人的财产,则无效,从而导致这部分无效。*常见的是遗嘱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养老金、保险金等。因为这种财产具有强烈的个人性质及其特殊性。因此,在立遗嘱时,应谨慎处理这类财产,在遗嘱中处分之前,应确保遗嘱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四、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无效。

*常见的是《继承法》第19条规定的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如果遗嘱违反了这一规定,遗嘱中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法院将首先划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享有的份额。然后参考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剩余部分。

5.以胁迫或者欺骗手段立的遗嘱无效

行为人意志的真实表达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要件之一。如果立遗嘱人受外力胁迫或者受他人欺骗立遗嘱,事后立遗嘱人有证据证明胁迫或者欺骗的,法院将认定该遗嘱无效。

六、遗嘱多,导致部分遗嘱无效。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书面遗嘱、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如前所述,由于遗嘱是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前随时变更或重新立遗嘱,这样就可能同时存在多个遗嘱。如何确认这些遗嘱的有效性?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多份遗嘱内容不冲突、不互补的,每份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2.如有冲突,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证遗嘱优先原则。即几份遗嘱中有经过公证的遗嘱相互冲突的,以*后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 (2)遗嘱优先的原则。没有公证遗嘱的,以*后一份遗嘱为准。

七.继承人的遗嘱无效。

首先,这种情况表现为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遗嘱处分自然无效。另外,继承人因法定事由丧失遗嘱继承权的,遗嘱处分无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继承权丧失包括: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了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或销毁遗嘱是严重的。这部分遗产份额的继承权丧失或者放弃,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办理。

遗嘱继承人因继承人原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另一种情形是,此时遗嘱继承人不发生效力,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不会产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八、清偿因遗嘱无效而引起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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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我国就流传着“父亲还债”的说法,但现在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这种说法,显然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相矛盾。子女作为两个在法律上独立的民事主体,没有偿还父母债务的法律义务,子女只在继承的遗产内偿还父母债务,即先用遗产偿还应付债务。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应当先满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继承,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处理。事实上,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相关财产的处分根本无法实现,因此这样的遗嘱将失去其现实意义,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会产生遗嘱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所以立遗嘱时,遗嘱人要充分考虑这一点,否则只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以上八个方面是*应该注意的基本问题。如果当事人的情况不是太复杂,比如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协议等其他法律文书。只要注意以上八个方面,基本上可以避免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使遗产可以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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