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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公证遗嘱以哪个为准,有效遗嘱

81岁的王琨去世后,留下了一套商品房和2.6万元存款,引发了一桩两代人之间的遗产继承案。这位老人14岁的孙子王代表他的父母起诉了他40岁的姑姑和。更正的根源是老人留下了两份不同的遗嘱。10月8日,江西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遗嘱因无人见证而无效。根据以前的遗嘱,的房产和银行存款都归受赠人王所有。

王琨生前是太和县一家医院的退休医生。他有两个女儿和一个男人,他们都有自己的家庭,与老人分开居住。2005年10月8日,老人住院。老人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后,亲笔写下遗嘱:“我死后,房子和财产归我孙子王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

两个月后,老人病情加重,再次住院。这位老人由他的两个女儿照顾。2006年1月27日,老人要求女儿王琦立第二份遗嘱:“我死后,房子和财产由三个孩子平分。”老人签了名,当晚就去世了。

三天后,原告王的父母与两被告就如何分配老人遗留的88平方米商品房及银行存款2.6万元发生纠纷。两被告更换了房屋门锁,办理了老人定期存单挂失手续。原告向法院上诉。

在法庭上,原告的父母坚持认为,根据老人的第一份遗嘱,所有遗产应归受赠人王所有。两被告认为,父亲的遗产应该按照*后的遗嘱处理。

为了证明遗嘱的真实意思,两被告还申请保姆车女士和室友林小姐出庭作证。两位证人都证明,老王曼坤确实说过,他死后,房子和财产平均由三个孩子享有,但写遗嘱时他们不在场。

兄弟姐妹姨侄上朝,使得血浓于水的亲戚形同陌路。法官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都没有让步。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以*后一份为准。但是,尽管老人的第二份遗嘱代表王琨临终时有老人的签名,根据法律规定,代表王琨的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并且其中一人将在代表书上注明日期、月份和年份,并由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但是,遗嘱是遗嘱继承人王琦写的,缺少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由其中一人写的,因此没有法律效力,是无效遗嘱。老人的第一份亲笔遗嘱写明,他的全部财产都将遗赠给孙子,这符合继承法的遗赠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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