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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见证人可以是哪些人

公民可以自己写遗嘱,找别人写自己的遗嘱,遇到危机可以口头立遗嘱。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国法律严格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但很多人对这些方面知之甚少,导致了遗嘱的纠纷甚至无效,容易导致继承人之间的纠纷。

口头遗嘱*易起纷争

1991年,张与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育有三子:张、张、张默佳。1994年,张在大埔买了一家店。2001年,张与罗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8月10日,张因癌症晚期住院。8月14日,张的精神状态突然好转,于是立下口头遗嘱,将婚前财产全部交给儿子张继承。当时有刘等三位证人在场,刘做了笔录并打印出来。另外,还有一段录音。8月26日,张病逝。

2013年3月,张之妻罗某向大埔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遗嘱因未注明具体日期而被打印无效。因此,罗请求法院按法定继承处理其丈夫留下的店铺,并将财产判给她,然后由她向张三兄妹支付继承份额。

一审认定该遗嘱无效。判决后,张不服上诉。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兄妹的书面答辩及三兄妹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与刘等证人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可以相互印证。虽然张提交的录音材料中的声音并不清晰,但“婚前财产、儿子、遗产”等字样清晰,与本案涉及的遗嘱内容一致。罗虽然声称遗嘱是伪造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后,法院裁定该遗嘱合法有效,有争议的店铺为张所有。

法官说法:

立口头遗嘱尽量录音录像

根据我国法律,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这里的“危急情况”,主要是指立遗嘱人因突发疾病而生命堪忧,或因疾病而生命垂危,或因突发事件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是危急情况下的*后手段。一旦危急情况解除,立遗嘱人可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则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同时,由于我国继承法没有对口头遗嘱进行记载和书面记载的要求,以证人的记忆为准,容易伪造或篡改口头遗嘱。为了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避免对口头遗嘱效力的争议,证人应尽可能制作笔录和录音,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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