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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口头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缔结”。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果“紧急解除”且遗嘱人未死亡,口头遗嘱无效。如果濒死的遗嘱人在获救后已经恢复了使用其他遗嘱的能力,那么口头遗嘱将被视为无效,应当采用其他方式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共同见证”才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的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分为两类:一类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人。《*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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