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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失效期间,口头遗嘱无效举证

老王早年丧偶,独自抚养一儿一女。2013年8月,老王生病住院。她的女儿辞去工作,全心全意地照顾她的父亲,在病床前等待。一个月后,老王病情加重。在三名医护人员的见证下,老王将遗嘱口述给女儿,称自己的财产全部由女儿继承。但是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老王从危险转到了安全,身体逐渐好转。同年11月出院回家。没想到,第二年一月,独自走在街上的老王,却死于车祸。

孩子们处理完父亲的葬礼后,就有了继承权的纠纷。女儿认为应该在老人情况危急的时候按照老人的口头遗嘱去做,儿子认为他也是法定继承人,应该享有继承权。他们为此上了法庭。经审理,法院认为老王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老王的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两个子女共同继承。因此,法院判决老王的女儿继承老王财产的3/5,儿子继承2/5。

法官声明:法院判决正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可见,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然而,死者生前立下的遗嘱并不总是有效的。其中《继承法》第17 (5)条规定:“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制作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这种情况下,老王临死前口述遗嘱,是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当时有三名证人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所以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在当时是完整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老王获救后死亡,口头遗嘱当然会生效,他的遗产只能由女儿继承。但实际上,老皇后获救后脱离了危险,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病情好转,并以正常的意愿出院,有能力以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再次立遗嘱,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已经消除,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老王出院后未立书面或记载形式的遗嘱,重疾期间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老王粲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子女共同继承。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分割遗产。由于老王生病住院期间由女儿照顾,应该说是女儿尽了赡养老人的主要义务,所以法院判决老王的女儿应分得更多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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