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因紧急情况没有其他方式记录。
《继承法》第17条第 (5)款规定:“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具体来说,制作口头遗嘱的程序是:
1.立遗嘱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面前口述遗嘱的内容。
2.一个目击者的记录。但是,作为遗嘱人的遗嘱,没有必要向遗嘱人宣读和说明;如果无法记录,以证人记忆为准。
3.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地;如果无法记录,必须牢记在心。
4.如果情况允许,记录员和证人应签名或按指纹。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如遗嘱人死亡或病危,因为很难判断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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