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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偏差,房屋继承纠纷

众所周知,如今的房地产在增值,一套普通的建筑往往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往往是一个普通公民大半辈子的积蓄,是公民的主要财产,也是大多数公民死后的主要遗产。由于其价值较高,有的是唯一有价值的遗产,近年来房地产继承纠纷*多,占继承案件的80%,有只增不减的趋势。纠纷的发生往往与人们对房地产继承的误解有关。要减少纠纷,必须纠正人们的误解。

误区一:继子女和养子女有相同的财产继承权。

案件:张3岁的母亲去世,父亲服刑期满,被送到田收养。张的父亲娶了俞,俞在服刑期满后失去了丈夫并带着儿子。30年后,张的父亲因病去世。张要求他父亲的继子,于的成年子女,以同样的身份继承张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于是发生了纠纷。*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对亲生父母的继承。 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已经履行赡养养父母义务,对亲生父母有较多赡养的,不仅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分享亲生父母的适当遗产。但是,这里有收养子女和继子女继承权的区别,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收养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而消灭。

误区二:同居多年,作为配偶有继承权。

案例:许与刘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未办理结婚登记,许*近意外身亡。刘认为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很长时间,并且已经生了孩子。虽然他们没有登记,但他们应该作为配偶享有继承权,继承他的财产,如房子。但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在条例颁布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已否认夫妻身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死者一方履行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享遗产,享有的不是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互相生育的权利。

误区三:夫妻存续期间的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田与韩的婚姻关系中,田从父亲那里继承了一处房产,夫妻使用多年。前不久,韩与田离婚,韩主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田拿出父亲的遗嘱,上面明确写明田继承他的遗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是夫妻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上述遗赠财产为田个人财产,无论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性质均不变。

误区四:婚后买房,不管财产来源,产权证上属于谁的名字就是他的个人财产。

案例:林和张是夫妻,林*近因病去世。林和张生前用共同的收入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有林的名字。听说张要带丝带再婚,林的父母以房产证上只有林的名字为由,要求按林的个人财产继承房子。《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规定并经当事人证明为个人的以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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