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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继承纠纷案例

一个男人结婚生子后不久就去世了,他的母亲也因为这一击而去世。之后男方留下的婚前买的房子引发了他的四个兄弟姐妹与妻子儿女之间的继承纠纷。河东地区法院认为,该男子的遗产应由其母亲、妻子和子女的三分之一继承。因为他母亲去世了,这部分份额应该由四兄弟姐妹继承。因此,决定争议房屋由男方四兄弟姐妹继承。三分之一,老婆孩子继承三分之二;所欠贷款由四兄弟姐妹偿还4万元,妻儿偿还8万元。

2003年11月,本市男子范某以20万元购买了位于本市河东区的一套住房,其中个人公积金贷款13.8万元,贷款期限至2023年11月2日。2004年11月,范和来自山东的徐登记结婚。2005年1月19日,他们的儿子出生在冬季和冬季。正当全家人还沉浸在生儿育女的幸福中时,范于同年4月去世。20多天后,范的母亲因为无法承受打击而去世。之后,范的四兄弟姐妹提出,自1983年父亲去世后,范的上述房屋为婚前财产,根据《继承法》,范的母亲在他去世后拥有继承权。而母亲现在已经去世,那么母亲的份额应该由剩下的四个孩子继承。因为四人的请求被许拒绝,双方都上了法庭。经审理,本院还查明,被告徐在范死后租用上述房屋,每月租金1300元,用于偿还购买纠纷房屋的贷款。截至2007年10月,他已偿还贷款本金17000余元,利息20000余元,仍欠本息120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争议房屋系继承人范婚前个人财产,按《继承法》由各继承人平均继承。 第四案原告虽不是被继承人范的第一继承人,但有权继承其母亲应继承的份额,范的遗产由母亲、妻子徐和儿子董冬继承。被继承人范的母亲于2005年4月29日死亡,其房屋价值的三分之一由四原告继承,其余三分之二由被告徐、东东继承。由于原被告和被告都没有申请评估房屋价值,法院无法确定房屋价值,因此争议房屋作为继承单位。截止2007年5月,范所欠贷款12万元,由4名原告、2名被告按上述比例偿还。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联系

《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相同顺序的继承人份额一般应当相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税款和债务的支付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五十二条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未放弃继承,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遗产继承权转移给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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