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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法定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

张师傅和他的妻子生了四个孩子,老大和老二是儿子,老三和老四是女儿。1971年,两个儿子和父母在顺义区县城附近的一个村庄里,在自己使用的旧宅基地上,共同建造了六栋北方房屋(平房)。1990年,张的妻子去世后,张的父亲将上述财产赠与。北房八房东边四房,东厢房分给老板,西边四房分给二胎。1995年,父亲张去世。现在因为村子要拆迁了,涉及到子建筑,姐妹俩向哥哥提出了继承问题,认为父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父母去世后留下的平房应该一起继承。因为被哥哥拒绝,姐妹俩起诉法院,要求继承两个主房和半个厢房。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两原告共同出资建造了部分房屋,应享有部分房屋产权。他母亲去世后,两个原告也有权继承他母亲留下的遗产。尽管在1990年,在他父亲的支持下,两个被告将有争议的房子给了分割,这侵犯了两个原告享有的部分财产所有权。但是,两位原告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两位被告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是不会保护的。法院不支持两名原告的主张。根据法律,两名原告要求继承其父母财产的要求被驳回。2.原告不服的,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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