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继承法 > 房产继承

离婚后的房产需过户吗,离婚财产分割房子过户的费用

苏女士和她在的母亲继承了她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房产。考虑到母亲孤身一人,没有赡养人,苏女士在父亲去世后从未办理过房产变更手续。现在苏女士要和丈夫离婚,丈夫能继承公公留下的财产吗?

当苏女士的父亲苏老老师于2003年12月去世时,她留下了一笔财产。该房产是苏老老师与乔阿姨复婚前购买的。苏老老师除了女儿苏和再婚的妻子乔阿姨外,没有继承人。这位老教师去世时没有立遗嘱。考虑到乔阿姨孤身一人,没有亲人,苏女士在父亲去世后从未办理过房产更名手续。

2006年1月,苏女士和她的丈夫蔡老师想要结束他们五年的婚姻。在协商房产时,蔡老师提出苏老老师留下的房产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苏女士认为房产证不是她本人名下的,继承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蔡女士的请求。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功,离婚被推迟。

问:蔡先生能否通过离婚诉讼起诉分割房产?

对律师的评价:

实际上,这个财产是苏老老师再婚前购买的,所以属于她婚前的个人财产。苏老老师去世后,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作为个人遗产。在苏老太太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苏女士和乔女士各自享有法定继承份额的一半。由于苏女士的房产份额是在与蔡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所以在苏女士离婚时,该房产份额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

从程序上看,由于遗产尚未在分割,蔡先生想在分割起诉离婚的想法无法实现。蔡小姐必须先督促苏女士或乔女士继承,在取得遗产的证明后,蔡小姐可以通过离婚诉讼解决苏女士继承财产的第二个问题。至于苏女士称自己的继承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是站不住脚的。继承时效的起算时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在乔阿姨没有将财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苏女士的继承权受到了侵害,因此苏女士继承权的诉讼时效不应从苏老太太死亡之日起计算。

导读:未实际继承的财产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到分割此时,房地产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夫妻共有的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必须通过财产的两个分割来解决。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离婚诉讼前继承关系中一方是否应当分享遗产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列举第三人是不可能解决的,因为这个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物范围。如果离婚诉讼已经开始,离婚诉讼的一方有必要在离婚诉讼结束前再提起一次继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以继承诉讼的审判结果为依据,法院将决定中止离婚诉讼。当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在整个案件中中止诉讼,也会对离婚诉讼请求部分作出先判决,财产分割,和事实清楚的除外,这样也比较合适。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