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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女儿父母偏心姐姐,姐姐有义务供妹妹上学吗

案情回放:

刘、刘佳和是姐弟,他们的父母刘先生和王女士有三套房子,房号分别为209、210和211。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三人的父母在死前于《遗嘱》作出声明,称夫妻留下的财产归刘所有,210号和211号财产分别归刘佳和所有。该遗嘱有刘先生的签名、盖章和王女士的签名、手印,但未注明年、月、日。

刘佳和刘一兄弟长期住在210和211号房,而刘则嫁到了外地的村子,209号房一直由他父母住。父母双亡,刘要求继承209号房。他的弟弟刘佳和刘一拒绝了,并声称这三所房子都是他们的两个兄弟和他们的父母建造的。虽然都是以父亲刘先生的名义登记的,但实际上是三个家庭共同出资,而不是父母自己的财产。210号房和211号房原本属于两兄弟,只有209号房属于他们父亲的遗产,应该是三兄妹共同继承。

刘数次与弟弟谈判失败,但他带着两个弟弟刘佳和刘一到法院,要求法院裁定209号房属于他。

经审理,法院裁定209号房产归刘所有。

法官释法:

本案原告刘与被告刘佳、虽为法定继承人,但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若继承开始后有遗嘱,则按遗嘱继承处理,故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依法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个或者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刘先生和王女士对其共同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共同立遗嘱。两人签署的联合遗嘱有刘先生的签名、盖章和王女士的签名、手印。虽然遗嘱存在未注明日期、月份、日期等瑕疵,但自写遗嘱是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认定为有效遗嘱。所以,他们应该尊重自己生前的意愿,按照自己的要求处分自己的财产。本案被告刘佳、刘一均同意209号房产属于其父母的遗产。因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刘先生和王女士两位遗嘱人应自愿对自己的财产处理意见予以认可。根据刘先生、王女士在《遗嘱》中陈述的内容,认定209号房产归原告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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