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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继承后还是房改房吗,房改房继承过户流程

吴立某是一对夫妻,育有儿子李佳和女儿李毅。李甲英年早逝,留下儿子李冰。2002年,李与孙子李冰约定由李冰支付购房款,李死后由李冰继承房子。李炳穗以李的名义投资该房屋,房屋所有人登记为李。现在李已经去世,他的孙子李冰和他的女儿李毅对财产的所有权有争议。

案件评析:

对案件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李冰出资购买房改房,李向李冰借款,李再通过遗嘱继承以其所占房屋产权的全部份额偿还给李冰;另一种意见认为,李与李丙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将李的工龄折算成特定价值后,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享该房屋的产权。

两种观点的根本区别在于如何确定李与李冰达成的协议的性质,即李冰的出资是李向李冰借款还是李与李冰共同出资。在这方面,作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房改政策来看,房改的销售对象具有很强的个人导向性,确定由李和李冰共同出资购买房改系统,与房改系统的目的相悖。

第2条,共1条。《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将国家和单位的住房建设投资制度改为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制度;将各单位的住房建设、分配、维修和管理体制转变为社会化、专业化的运行体制;将住房实物福利的分配方式改为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据此,笔者认为房改的原因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建设投资是国家和单位全包的,但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住房建设投资是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的。鉴于住房消费资金不计入职工工资的历史事实,国家以房改的形式对职工进行补偿,以保障其生活条件,解决其承担住房消费资金的实际困难。相应地,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对象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即承担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职工;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7条规定“房改政策中的售房单位,在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应按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年度服务折扣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将低价除以65(男性雇员35年,女性雇员30年)。”该规定通过计算工龄折扣进一步明确了房改销售对象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即出售房屋的房改单位职工不被本单位非职工购买房改单位。

其次,从合同的含义来看,李与李冰的协议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即李冰支付房改款,李冰继承房屋。本案意见分歧主要集中在李冰出资购房的性质上。笔者认为,确定李冰的贡献是李对李冰的借鉴更为合适。一、李与李冰的协议并不意味着李冰出资后享有相应份额的房屋产权; 第二,李冰在出资过程中始终没有主张以李的名义共同出资。可以推定李冰与李没有共同投资购买房改的意向; 第三,按常理,李应该不会指望这房子在他有生之年和李冰合租。因此,笔者认为,李冰出资的性质应确定为李向李冰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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