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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犯法赔偿父母还吗,没有房产证拆房的赔偿

如果不赔偿,怎么能把儿子叶长山合法的房子和其他财产给儿子并分析财产?是个人的事,别人管不了。但是,本该用来还债的财产,不应该给儿子。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一起恶意转移财产案。2008年2月12日晚上11: 30,工厂火灾给邻居造成了损失

你怎么能不付赔偿金就把财产给你儿子呢

叶长山

把自己的合法房屋等财产给儿子分析是个人的事,别人管不了。但是,本该用来还债的财产,不应该给儿子。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一起恶意转移财产案。

厂房着火了,伤害了邻居

2008年2月12日晚11时30分,泽国镇村郑地板加工厂发生火灾。随后,温岭市公安局消防队确定火灾发生在郑加工厂东部。大火不仅烧毁了郑自己的厂房,还烧毁了隔壁地一家木材加工厂的厂房。2008年7月8日,狄某因火灾损失向温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赔偿。2008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郑赔偿狄损失人民币175,296元,加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6元,共计人民币181,302元。但郑一直没交钱。

无偿转让财产

2008年4月28日,郑夫妇与儿子签订了分居契约,约定位于横峰街朱家洋村的两栋两层楼房,为夫妻共有,归儿子分析所有。2008年9月19日,温岭市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1984年1月7日,郑夫妇、儿子、母亲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建房,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准予这两套住房。注册用户为郑,至今未取得房产证。

法院关于诉讼权利保护的裁决

这件事后来被狄某知道了。他觉得郑没有给自己赔偿,而是把唯一可见的财产转移给他人,这显然是一种逃避赔偿责任的恶意行为。因此,2009年10月28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认为,根据法理,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债务人和第三人转移财产时的主观恶意,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有明确的债权,债务人实施了不利于债权实现的行为的除外。本案中,狄撤销权能否成立取决于前两个要件,第三个要件是郑与第三人即其子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明确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应以转让人是否无偿转让财产,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依据。郑经营的地板加工厂于2008年2月12日发生火灾,2008年4月28日与其儿子签订了离职合同。狄某于2008年7月8日起诉郑某要求赔偿,郑某父子于2008年9月19日办理生产分析变更登记。这时,郑某父子才知道,他们要赔偿给狄某造成的损失。在未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前往温岭市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办理了两套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明显主观恶意。

因此,本院认为,郑与其儿子签订的生产合同无效,认定狄行使了解除郑与其儿子生产合同的权利。因此,迪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法院予以支持。

2009年12月23日,温岭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郑对其儿子分析两栋两层楼房的生产的行为。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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