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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约定放弃诉讼权利吗,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

徐先生和秦女士于2005年4月结婚。他们俩都再婚了,他们的孩子分开住

徐先生和秦女士于2005年4月结婚。两人都再婚了,孩子分开住。2006年3月,徐先生投资人民币42万元购买商品房。为防止今后继承遗产时双方子女发生纠纷,徐芹夫妇经协商就夫妻财产达成如下协议:1。婚后两人购买的房产归徐先生所有,秦女士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无权利。2.秦女士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属于秦女士,徐先生及其子女无权享有。上述协议签订后,徐先生找律师咨询:这样能保证以后财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吗?

房地产律师回答:

徐先生与妻子签订的协议无法达到将房产全部由徐先生的子女继承的目的。

首先,本协议仅确认该房产属于徐先生的个人财产。根据双方约定,可以认为徐先生婚后所购房产的产权全部属于徐先生,秦女士不享有任何份额。即该房产属于徐先生的个人财产。

其次,该协议并不证明秦女士放弃了继承权。虽然协议中写明“秦女士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权利”,但该权利应该也只能是该房产目前的所有权。不动产的继承权始于许之死。即使签订协议的初衷是让秦女士放弃继承权,但由于协议签订时并未开始继承,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尚不存在。先放弃其继承权的约定是夫妻财产约定中的无效条款。

因此,本协议的效力是通过协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明确为徐先生的个人财产。如果许先生先于妻子去世,根据协议,所有财产应由秦女士和许先生的子女继承,作为他们的遗产。没有这个协议,徐先生去世后,一半的财产只能交给在分割,的秦女士,剩下的一半由秦女士和徐先生的子女作为徐先生的遗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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