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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全文2019,中国关于房屋遗产继承法

有我国《继承法》所列遗产范围内的房屋。所谓房屋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才能继承。发生继承时,有多个继承人的,应当根据遗嘱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产转换,并持原产权证、遗嘱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转移需要有效证明和具体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收入;

公民的住房、储蓄和生活必需品;

公民的树木、畜禽;

公民文物和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生产资料;

公民版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取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的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法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或者经法定代表人同意。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了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毁灭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继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爷爷奶奶。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受扶养的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后代与代位继承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夫妻和公公婆婆已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一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相等。

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

对被继承人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给予更多的点数。

有抚养能力并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应分割或分割遗产。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能不平等。

第十四条适当的遗产可以分配给没有继承人的人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分割的时间、方式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给予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经公证的遗嘱,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

自写遗嘱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在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身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方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立遗嘱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感兴趣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

遗嘱有数份,内容冲突的以*后一份遗嘱为准。

不得撤销或变更自写、代理书写、记录和口头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胁迫或者欺骗方式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变更的,变更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没有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住所地的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或者争夺。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逾期不履行的,视为放弃遗产。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分割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如果遗产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当遗产在分割,时,其他人的财产应首先分开。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的相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未按遗嘱处置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分割,遗产应当保留胎儿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死亡,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价、适当补偿或分享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再婚的,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赡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赡养人应承担抚养和埋葬公民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对公民承担生育、赡养和埋葬义务,享有遗赠权。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或者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税款和债务的支付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应当自愿偿还。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受遗赠人依法缴纳税款和偿还债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继承遗产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继承外国人遗产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中国公民遗产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有条约或者协定的,依照条约或者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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