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继承法 > 房产继承

权利人是原告还是被告,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之一是

张女士与王先生复婚多年。王先生与前妻离婚时,有两个孩子。大儿子当时已经参军,小儿子已经被王先生的哥哥收养了。前不久,王先生去世,王先生的小儿子起诉张女士到法院,要求继承王先生的遗产。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王先生的兄弟和王先生的小儿子已由民政部门处理

张女士与王先生复婚多年。王先生与前妻离婚时,有两个孩子。大儿子当时已经参军,小儿子已经被王先生的哥哥收养了。前不久,王先生去世,王先生的小儿子起诉张女士到法院,要求继承王先生的遗产。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王先生的哥哥和王先生的小儿子已经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同时,法院通知王先生的大儿子参加诉讼,表示放弃继承,法院不再增加他为原告。

日前,法院裁定驳回王先生小儿子的诉讼。

律师讲座

根据*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如果应当补充的原告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则不得补充。

王先生的长子是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追加其为其兄继承权诉讼的共同原告。但法院依法不会加他为原告。

至于王先生的小儿子是否有继承王先生遗产的权利,王先生的哥哥和王先生的小儿子已经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已经依法成立。根据我国收养法,被收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而消灭。因此,王先生与小儿子之间的权利义务早已消灭,小儿子无权继承王先生的遗产。

律师提示

本案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有一天,张女士去世了,王先生的大儿子是否有权主张张女士的继承权。

张女士和王先生的大儿子是继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子女只有在得到继父母的赡养或者扶助,并且经法律确认双方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才有继承权。所以,如果王先生的大儿子不与张女士、王先生共同生活,双方不形成抚养关系,那么王先生的大儿子就没有权利继承张的遗产。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