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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限制时间,继承权纠纷

我父亲去世后,他留下了财产,属于四个兄弟姐妹。其中一个儿子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了财产。时隔多年,其余兄弟姐妹提出索要分割财产昨天,经北堂法院确认,前几天审理了一起财产继承纠纷案件,原告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据法院审理,曹老汉夫妇死后,留下了一套四个孩子共同拥有的房子。1989年,老人的小儿子曹通过有关部门出具了购房证明,并把房子列在他的名下。曹死后,其女儿和女婿在公证处对其父亲所拥有的房屋进行了继承和公证,有争议的财产登记在女儿和女婿名下。直到2008年2月,曹老汉的另外三个孩子才得知弟弟曹和侄女受到侵害,并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确认他们的四个兄弟姐妹是共同所有人。

曹的女儿辩称房子是他父亲的财产。祖父母已经去世28年了,他们从未听说过原告对分割房产的索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官认为,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是产权公示行为。曹于1992年获得房产证。此时原告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在两年有效期内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2004年,争议房产再次公示登记,业主变更为曹的女儿女婿,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权利。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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