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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怎么赔偿,农村的房屋拆迁补偿

老人无遗嘱宅基地搬迁的利益依据继承法来源:解放牛王房产时报本报记者徐女士系上海人。婆家有6个兄弟姐妹。他是家里*小的。根据当地习俗,他的公公婆婆通常和他们住在一起。婆家五兄弟每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了一套——80.1平方米的房子

老人未决定的宅基地搬迁的利益以继承法为基础

来源:解放牛王房地产时报

我们的记者陈云芳

徐女士是上海人。婆家有6个兄弟姐妹。他是家里*小的。根据当地习俗,他的公公婆婆通常和他们住在一起。

婆家五兄弟每人宅基地上建筑面积——80.1平方米。同时,哥哥把土地证上母亲的名字改成了自己,建立了自己的门户。而且因为公公婆婆平时和徐女士住在一起,徐女士的丈夫也没有把土地证上她母亲的名字改成她自己的。2000年,婆婆去世,丈夫仍未将土地证上母亲的名字改为自己的。

80年代,她老公的二哥参军,二哥把他名下80.1平米的房子卖给了姐姐,姐姐用500块钱买了房子。二哥回上海当兵后,镇上给他分配了一个五十多平米的实惠房。

2009年,徐女士居住的区域搬迁。根据相关政策,除二哥外,徐女士婆家其他兄弟姐妹均获配三套房,总价80万元。

5月下旬,徐女士打电话说,她*近获得的拆迁房屋必须取得房产证,但她家不能,因为房产证上有婆婆的名字,婆婆已经去世,所以她不得不放弃继承权,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为丈夫,而她二哥说,他必须取得她母亲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她必须向徐女士的丈夫要30万元(包括6.5万元的安置费徐女士无法理解:丈夫的二哥这个要求可行吗?有法律依据吗?法律应该考虑人的感受和习俗吗?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律继承。根据现有资料,本案中,徐女士的公公婆婆生前并未立遗嘱,该房屋作为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应属于继承范畴,因此徐女士婆家的六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享有使用权。另外,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归房屋权利人所有。房屋原所有权人已经死亡的,可以按照继承关系办理拆迁补偿。

分割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容易引发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主张宅基地使用权,然后为分割提出相应的补偿。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强烈身份属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费向集体成员提供,按户计算。一户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由该户剩余成员使用,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由该户剩余成员共同所有。

本案中,除徐女士的丈夫及其夫家二哥为城镇户口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他们有权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剩余价值的评估值,同时获得使用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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