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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婚姻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导读:的房屋所有权影响到继承人的重大利益。那么,在界定继承范围、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时,如何处理法定继承案件呢?以下是通过找一个小数列规律给你的答案:

【案情介绍】

张三,张四,张五是三兄弟。1988年,张四结婚,婚后育有女儿张华;1991年,张四和妻子同意离婚,张华由妻子直接抚养。1995年,张四参加单位房改,买了一套公房,1998年取得房产证。张四在2004年因病去世,当时张四的母亲已经去世。张四死后,他的兄弟张三、张五一直占有、出租张四留下的财产。张四的父亲,张老汉,2007年初去世。2007年底,张华走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留下的财产。

庭审中,房价被认定为30万元,远低于房子的市场价格。法院没有规定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以张华为学生,没有收入来源和支付能力为由,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张三、张五所有,张三、张五赔偿张华15万元。张华不服,提起上诉,经中级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房屋归张华所有,张华向张三、张武共支付赔偿金14万元。

【律师评析】

继承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在明确继承范围、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后,处理合法继承案件并不困难。

一、遗产认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市民住房、储蓄、生活必需品;市民的树木、畜禽;公民文物和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公民的其他合法收入。

要理解继承的概念,要把握两点: 第一,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取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死后取得的财产;二、遗产是被继承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需要返还或者没收的。

关于保险费是否可以按遗产处理,《*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1987民他字第52号)规定:

(1)根据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精神,个人保险金能否计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支付给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寿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2)财产保险不同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二、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

《继承法》规定如下:

第十条继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爷爷奶奶。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受扶养的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后代与代位继承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本案涉及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转移和代位继承。

次继承:当继承人去世之前

就本案而言,张四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为张华、张老汉;然而,张四的遗产尚未到达分割,张老汉在没有实际接受遗产的情况下去世。张老汉在张四遗产中的继承份额转让给其法定继承人张三、张四、张五。而张四死于张老汉之前,张四在张老汉遗产中的份额由女儿张华代位继承,张华对张老汉遗产的继承属于他这一代。

四、份额计算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华、张三、张武应继承的份额计算如下:

(1)张四去世后,张华和张老汉各继承了张四房产1/2的产权;

(2)张老汉去世后,张老汉应继承张四房产的1/2,转让给张三、张四、张五,张老汉的三个儿子,每人继承张四房产的1/6(1/23);张四既然死了,张四应该从女儿张华代位继承张老汉的遗产份额;

(3)张华的财产继承份额为1/2 1/6=2/3

五、房屋所有权归属

张华及其叔伯张三、张五因法定继承关系相互形成共同所有权关系,张华享有该房屋2/3的产权。

但由于房屋估价价格太低,房屋所有人会占便宜,因为对其他继承人的补偿会少一些,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的纠纷。

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以股份分享的不动产的处分,应当经占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本案中,张华在分析财产继承情况后,占有该房屋的产权份额为2/3。如果他主张所有权,就应该支持。而且,就房屋来源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而言,张华的所有权主张也应优先。

【友情提示】

1、房屋所有权影响继承人的重大利益。如果房子价格过高,获得所有权的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的折扣会很高;否则就是低。如果对有争议的房屋价值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价值往往远低于市场价格。

2.争议双方*好就标的物价格达成一致,达成合议价格,由法院确认;或者所有权的所有人互相竞价,出价*高者获得所有权。双方讨论或投标相对公平,还可以避免鉴定费,节省司法费用。当然,以合议或招标方式确定标的物价格,一方应向法院提出,并取得对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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