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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有权继承奶奶的遗产吗,奶奶遗产爸爸去世我能继承吗

昨天上午,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奶奶与孙女的继承纠纷案。袁,离婚后失业,经济困难,不幸尿毒症,7年前去世。袁的母亲和女儿因遗产继承纠纷向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母亲认为儿子留下的房子在孙女手里,作为母亲应该享有合法继承权。

原告姚太太有四个孩子。1995年,二儿子袁某与妻子离婚,孙女袁媛随母亲生活。三年后,袁下岗了。2003年,他被诊断出尿毒症。由于经济困难,他没钱看病。圆圆当时在上大学,负担不起父亲的医药费。姚太太与丈夫和袁的兄弟姐妹预付了3.1万元,但不幸没能保住他的性命。袁死于2007年。

在起诉书中,姚太太说,她儿子的遗产不仅包括她所在单位重新发行的17278元股权,还包括一套55平米的房子。现在房子其实在她孙女圆圆手里,她孙女把房子出租出去出租。

根据姚太太的代理人,老人作为法定一级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17,278元,也有权住在儿子的房子里。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姚太太继承其儿子拖欠的权益17278元,判令姚太太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并让其继承该房屋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的租金7600元。

被告代理人认为,在袁患病住院期间,作为母亲的姚太太和作为女儿的均履行了作为亲属的义务,双方应平等分享权益。同时,其代理人提供了袁《房屋分配通知书》的证据,证明该房屋为单位分配的公房,不属于继承范围。至于房屋使用权能否继承,双方各持己见。被告认为不能继承,原告坚持可以继承。

法院辩论结束后,法院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进行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调解。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双方将在法院主持下进一步协商具体调解意见。(文中的人物都是假名)

法官分析

为啥继承纠纷案增多

老人手里有钱,多套房,导致和孩子的矛盾增加

重阳节快到了,Xi安中区第一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昨天来到Xi安中老干部活动中心举办法律讲座,为数百名离退休老干部分析《老年权益保障法》及子女抚养、老人继承、老人再婚等相关法律知识。

“近年来,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尤其是继承纠纷的增长率*为明显。”Xi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副院长马莉莉表示,老年人遇到的法律纠纷通常集中在三个方面,即继承、老年婚姻和子女抚养。其中,继承纠纷数量增加*多,因为随着经济发展,老年人工资上涨,手中有钱;或者是城中村改造后,房子多了,房产也在不断增值。这些现象导致父母和孩子之间,以及很多孩子之间观念的差异,产生矛盾和纠纷。

结合实际案例,法官们建议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避免法律纠纷。在场的许多老人拿出纸和笔,详细记录下来。讲座结束后,他们还就婚姻、继承和赡养问题咨询了法官。

相关案例

晚年再婚 遗产继承极易起矛盾

老年人希望在晚年追求幸福。因丧偶和离婚后再婚,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导致家庭矛盾和继承问题,往往原因复杂,涉及众多继承人。一旦引发诉讼,必然会伤害家庭纽带,影响家庭和睦。具有丰富民事案件处理经验的马莉莉法官表示,此类问题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简单明了

案例:老干部黄晚年嫁给了小某,黄家三个孩子婚前都是成年人。小某的两个孩子,一个成年,独立生活,另一个孩子才13岁,夫妻同住。两年后,黄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他的子女向萧提出,继承人应该是萧和黄的三个孩子。但就在这个时候,小的两个孩子也要求继承遗产,双方发生了纠纷。

分析:双方的重点在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我国继承法不仅按照婚姻、血缘关系确定继承人,而且注重按照赡养、扶养、扶养关系确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受抚养的继子女。因此,女方的未成年子女虽然与黄无血缘关系,但由于与黄有赡养关系而有继承权,而萧的其他成年子女由于与黄无赡养关系而无继承权。

子女保管财产防止再婚配偶继承?

案例:某老干部之家的老干部刘,中年丧偶,晚年嫁给了王。婚前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刘婚前有一个女儿。刘住院后,将身份证、银行卡、证券、房产证交给女儿保管。刘死后不久,刘的女儿通过挂失等各种手段转移或隐匿上述财产。为此,王将刘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将刘的上述遗产依法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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