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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疑难,遗产继承案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胡民一(民)中字第1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曲江路99弄49号* *。

委托代理人:那仁赵克图,上海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华军,上海市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广信路240弄* * 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广信路240弄* *。

上诉人朱因与被告发生法定继承纠纷,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普民一(民)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夏的父亲与前妻朱的母亲于1983年4月13日同意离婚,其婚生女儿朱(原名夏春兰)由生母抚养,与父亲无任何联系。父亲夏与被告夏某某为兄妹,两被告为夫妻。自2005年4月起,夏的父亲因脑梗塞多次住院,于2006年12月10日去世。2007年12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遗产。

此外,2006年6月5日,夏父作为出卖人,与本案无关人员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其在上海市四塘二村85号的房产价值21.2万元(下同)转让给他人,并委托被告谢某某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同年6月8日,17.5万元存入谢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此外,夏父亲患病住院期间,由被告及其妻子负责照顾。自2005年12月起,夏的父亲与被告及其妻子共同生活至死亡,原告未履行照顾、赡养义务。夏父亲的葬礼也是由被告及其妻子在原告没有参与的情况下处理的。夏父亲名下的养老储蓄为人民币86,033.10元。

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庭审中,被告出示了一份由夏父亲签名但没有夏父亲签名的遗嘱副本。处置的财产如下:1 .本市泗塘二村85号房房产由夏某某全权处理;二、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由夏某某继承。对此,原告拒绝承认,辩称遗嘱不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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