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不在分割,的,共同分享。那么,部分共有人可以单独处分房产吗?请看下面魏少玲律师团队给出的答案。
基本案情:
王和李是夫妻,有两个儿子,王A和王b,王和李共有一套房产,登记在王名下。李于2000年去世。他死后,没有留下遗嘱。王和王一直住在这所房子里。王B在一次家庭聚会上意外得知,王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子转让给了王A。王B感到愤怒,委托该律师代理。
魏绍玲律师分析:
本案中,争议房屋系王与李的共同财产。李死后,因留下遗嘱,其个人财产依法继承,继承了房屋的一半份额。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第《民通意见》 177条,如果遗产不在分割,将由双方共同拥有。
第89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视为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赔偿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财产,一般认为无效,除非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呢?
根据《物权法》,所有权人有权收回无处分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a)受让人在接受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价格转让;
(三)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何为善意,即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无权处分。本案中,很明显,王A完全知悉王的处分权,不构成善意取得。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分析,我的律师认定王与王A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结果:
*后,法院接受了律师的观点,裁定王与王A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维护了王B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法》 177不在分割的房产是共有的。
第89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视为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赔偿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
《民通意见》规定所有权人有权收回无处分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a)受让人在接受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价格转让;
(3)应在accor登记的转让不动产或动产
无相关信息